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鑫大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2968号之一
原告:***大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正松街。
法定代表人:吕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邱三龙,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大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鄂0116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15000元的财产。2019年7月1日,原告***大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友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15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勇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何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