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财保***7号
申请人: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益6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6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xxxxxx)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益6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