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9民初45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住广西资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7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罗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为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 思
书 记 员 侯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