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52民初1984号
原告:石昌国,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钟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18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昌国与被告重庆市宏立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石昌国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昌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昌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