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潼法民初字第03789号
原告刘均碧,女,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子),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组织机构代码07569296-1。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51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碧与被告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碧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碧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