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3571号
原告: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乐天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恒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57、59、61、63号第3层附296号(仅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肖玉丽。
原告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恒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胡 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戴凌玉
书 记 员  戴凌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