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8555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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