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一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71045173W。
法定代表人:石邦会,该公司董事长。
***与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确定:被告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2900元由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先后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额度冻结其银行存款。2020年5月13日,系(2020)渝0114执恢560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正阳火车站CXX号、CXX号两处地块产权证号分别为302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面积545.19M2)、302房地证2014字第XXXX号(面积959.16M2)的房产,两处地块均抵押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行,并且地产价值远大于案件标的,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邦会现居住地居委会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石邦会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8月3日,本院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办理情况及财产处置情况,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尚未受偿,执行费44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石邦会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刘圣杰
                      审  判  员  王  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冉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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