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03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滨江路32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65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