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402民催1号申请人:内蒙古博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邵艳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内蒙古博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内蒙古博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票面金额人民币柒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博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博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周智勇审判员刘伟审判员高丽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书记员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