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669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
被告: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华仁国际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曹茂萍。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