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

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异99号
申请人: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华仁国际大厦3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93751025N。
法定代表人:曹茂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青。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964952831M。
负责人:张传芳,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3504382Q。
法定代表人:孙德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勇。
被执行人:黄玉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勇、黄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以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提交证据如下:一、2018年11月12日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与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记载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转让对价款为2568653.06元;二、青岛银行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记载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支付了2568653.06元;三、《告知书》及照片三张,待证事实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与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向债务人告知了本次债权转让的事实。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与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在本次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上加盖了公章,认可上述债权转让。
查明,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勇、黄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等,高勇、黄玉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对***名下办理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以(2016)鲁0203执1025号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12日,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青岛瀛森创意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为(2016)鲁0203执102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继受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的权利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曲永青
审判员  周桂莲
审判员  林爱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