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执复182号
兰州新区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执异52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复议人兰州新区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
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兰州新区市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准许复议人兰州新区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峰审判员**审判员段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