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4049号
原告: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赫毅,执行董事。
原告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渭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22日,原告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83.82元,减半收取1291.91元,由原告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小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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