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91民初3227号
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学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笃鲲,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