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4民初4785号
原告:***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下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18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洪彬,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原告***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秀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