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524民初1222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