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财、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民初1805号 原告:**财,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北路1号9栋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BF8E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被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18286398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财与被告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财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0879元及利息(以1608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保全诉讼费1324元、保险公司保费1200元;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把**高速公路二标工程(***定安镇)承包给被告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初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把该标段的路基泥土开挖及运输承包给原告,2022年8月8日经过结算,被告有余款160879元未付,2022年8月9日,被告再次确认,原告总款为712667元,总借支324873元,扣油226915元,欠160879元,并承诺2022年9月20日前付清。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并未按时付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桂1029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16087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的事实不存在,其余被告的住所地也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对支付劳务款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仅提供结算单,未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无法证实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我院管辖范围内,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本院认为本案由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因此,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