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田***金石材有限公司、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保721号 申请执行人田***金石材有限公司,住广西***百乐乡龙车村王捌拗口(***出租铺面)。 被执行人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8号。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本院在执行田***金石材有限公司与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3689064.37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价值3689064.37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