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2187号
原告:广东旭彩地坪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翠珠路3号22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7ECFMM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18286398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土家族,1983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土家族,1993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广东旭彩地坪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旭彩地坪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旭彩地坪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旭彩地坪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旭彩地坪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77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