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鑫悦众合实业有限公司、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悦众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姊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悦众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029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2517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林县人民法院(2023)桂1029执105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蒙 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