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2民初1508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海南椰源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大陆坡(**零五厂内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广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那***旧砖厂木材市场A区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海南椰源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5.68元,减半收取4527.84元,保全申请费3147.84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应退回185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