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九天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民终1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九天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广场写字楼17-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顶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葛洲坝田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路文体巷1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一审原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一审第三人: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交通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九天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田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29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九天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一审原告***的劳务工资付清,本案没有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于2023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贵州九天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九天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上诉人贵州九天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贵州九天月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多交的364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萌 书 记 员  罗一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