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1民初9776号
原告:湖南世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景香山园13栋302房。
负责人:马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行政助理,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长沙新彼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朝阳银座11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慧,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世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新彼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世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世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靳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