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4759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于洪区,联系。
被告: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皇姑区大渡河街77号。
***与沈阳市成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2022年5月5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林雪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谢子英
书 记 员 张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