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北陵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499-1号
原告:沈阳市北陵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祖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黄月明,系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曲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沈阳市北陵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北陵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北陵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北陵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44元(原告沈阳市北陵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垫付),减半收取166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市北陵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沈阳市北陵沥清混凝土有限公司16672元。
审 判 员 朴银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源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