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2294号
原告:沈阳兴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南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玲,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传,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安全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三二三号。
法定代表人:庞云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35号。
负责人:许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辅,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87号。
负责人:曲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支部书记,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沈阳兴滕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处、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皇姑营业分公司、沈阳市城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兴滕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兴滕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兴滕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子祎
书记员果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