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恒光电有限公司

989江苏东恒光电有限公司与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989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恒光电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通榆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1MQH7J7G。
法定代表人:陈志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拥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嘉鑫花苑1栋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53022429Y。
法定代表人:刘海宾。
原告江苏东恒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东恒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东恒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恒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4441元,减半收取72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1元,由原告江苏东恒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国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