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等与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82民初15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陈安球,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陈秋贵,男,193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陈国安,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曜蔚,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西湖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南方,雷州市南兴镇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耀,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志,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鸿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徐城红旗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健,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陈安球、***、陈秋贵、陈国安诉被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安球、***、陈秋贵、陈国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诉状中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六原告)所在村庄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因规划需要建设村周围挡土墙,原告遂以附城镇宾合村兴武宫理事会(该理事会没有按规定依法登记成立)名义,向社会公开招标。雷州建筑公司承包设计工程,后雷州建筑公司又将该设计工程转包给广工研究院设计。原告于2017年1月向雷州建筑公司支付了设计费39000元。徐闻市政公司就该挡土墙向原告投标并中标,于2017年1月4日与原告签订《山枝砼挡土墙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中标总造价1760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施工,挡土墙1-4段共585米,延长约80米,双方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但在实际施工中,工程总造价为2254825.03元,原告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29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4日分别向徐闻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350000元、500000元、504825.03元。
因涉案挡土墙设计不合理,建设存在质量问题,2018年5月5日当天一场雨水即导致位于鱼塘与饮水塔之间43米的挡土墙倒塌,另有43米倾斜,随着雨水增加,至今倾斜不断扩大。
原告为了建设涉案挡土墙实施了土方工程,费用约300000元,因挡土墙涉及及建设存在不合理及质量问题,导致全部挡土墙需要清理恢复原状,原告还需投入的清理费约700000元,三被告均需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原告就上述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与被告进行磋商,但被告没有就如何妥善解决该事件明确答复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4日,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理事会与徐闻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山枝砼挡土墙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陈安球、***、陈秋贵、陈国安作为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理事会的代表进行签订。本案中,原告***、***、陈安球、***、陈秋贵、陈国安只是作为雷州市附城镇宾合村理事会的代表进行合同的签订,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陈安球、***、陈秋贵、陈国安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安球、***、陈秋贵、陈国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退还原告***、***、陈安球、***、陈秋贵、陈国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冯峰青
人民陪审员  王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苏莹
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