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丽达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宏丽达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25296号
原告:***,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
被告:广州宏丽达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283号广东天健商业广场创意园区2栋1层自建房屋(自编2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龙,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司文员。
被告:广东美园上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7号31层07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欧阳灶烽。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丽贤,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宏丽达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丽达公司)、广东美园上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园上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宏丽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龙,被告美园上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丽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与宏丽达公司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朋友介绍入职,宏丽达公司的主管人员刘香兰面试,约定了工资报酬和工作岗位,***为保洁员,每月工资报酬为2900元,工作中接受主管刘香兰的管理与安排。入职时,有与宏丽达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宏丽达公司没有给***一份,***的工资是宏丽达公司的张礼忠经理通过微信,或者宏丽达公司的股东董琼英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发放,发工资的时间不固定。宏丽达公司没有按规定为***购买社会保险。***现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2020〕7553号仲裁裁决书,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宏丽达公司的答辩意见:2020年9月1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我单位与***从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9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向我单位和***送达了开庭通知,通知了开庭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6日17时,2020年10月26日我单位准时出席,但因申请人***未到庭,延迟到18时才开庭审理。根据庭审的笔录记载,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通知,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委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020年11月26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书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对本案作出终结处理。2020年11月11日,***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但将申请劳动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变更为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6日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2021年2月24日,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裁决书中载明本委已在穗云劳人仲案〔2020〕6288号决定书中对申请人关于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处理,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委不再处理,一事不再理。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第二、***因不服劳动仲裁委作出的〔2020〕6288号仲裁决定书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实体审理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综上,我单位恳请法院在查明***第一次仲裁时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后依法裁定驳回***本次起诉,以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是没有按时到庭,印证了***在〔2020〕6288号仲裁时候也是无理由拒不到庭的。
被告美园上宅公司的答辩意见:我司只是将星光映景、江山翠苑,也就是水荫路117号和119号的日常保洁工作外包给宏丽达公司,是宏丽达公司雇请了***,我们只要求宏丽达公司给够人和保证保洁质量就可以了,其他我们是不管的,***不是我司的员工。
经审理查明:***主张与宏丽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经卢根英(音)介绍到宏丽达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主管是刘香兰,工作地点先是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后来在旁边的场所工作,同事有卢根英(音)、吴美珍、熊雪连等人,张礼忠是经理,工资由经理张礼忠通过微信转账或者股东董琼英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发放,其工作至2020年6月16日,因发生车祸就没有再去宏丽达公司上班。***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流水,该证据显示董琼英的账户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6日向***的银行账户转账2880元、2880元、2880元、2612元;2.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张礼忠于2020年3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支付了2880元;3.杨强的书面证人证言,显示“2019年12月11日通过认识的朋友卢根英的引荐,将***推荐到被告处入职,然后由被告之员工刘香兰(主管)进行面试及办理入职手续,约定好工资劳动报酬及每月休息时间”;4.光盘,内有照片及视频,照片显示了***工作场所的情况。经质证,宏丽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美园上宅公司表示宏丽达公司没有备用金给员工发工资,都是美园上宅公司发放到宏丽达公司账户,宏丽达公司才将工资发给员工,证人证言因宏丽达公司员工太多,所以不确认该证人是否在那里工作的,其他证据由法院依法认定。
美园上宅公司主张其将星光映景、江山翠苑也就是水荫路117号、119号的日常保洁外包给了宏丽达公司,是宏丽达公司雇请了***,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星光映景、江山翠苑日常保洁服务合同书》,该证据显示美园上宅公司将星光映景、江山翠苑项目范围内的保洁工作承包给了宏丽达公司,宏丽达公司在落款处签章并有董琼英的签名。***确认上述证据,表示是宏丽达公司雇请其在那里做保洁。宏丽达公司表示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认定,关联性其不予确认。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发函询问***工作的情况,该院向本院回复,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是美园上宅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5月9日受美园上宅公司委派到院从事保洁服务工作,其服务报酬由委派公司负责,2020年5月10日后***已被调整离开院内。
另,本院2021年11月16日至美园上宅公司调查,美园上宅公司的工作人员麦丽贤陈述,我司将水荫路117号、119号的保洁外包给宏丽达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也在这个范围,***系宏丽达公司的人,工作也是宏丽达公司安排的,以前的主场主管是邓万长,自2021年4月1日我司是与广州洁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合同,现在的主管是朱琴。朱琴在本院询问时陈述,其是广州洁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场主管,其不认识***但是从宏丽达公司过来的老员工那里听说过她,***是2019年12月入职宏丽达公司,被派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工作,2020年5月30日听说因为工作失误被调到星光映景写字楼19-21楼继续做保洁,当时公司是宏丽达公司,后来到2020年6月13-15日***出了车祸,我们这边就没有她的消息了,她的离职手续是邓万长主管办的,我到这边的时候在办公室看到过***的离职申请表,上面写着“工衣退回”,还有离职原因“身体不适”,最后签名“***”,没有按手印,至于是否她本人所写不确定,后来邓万长因工作能力的原因,给邓万长调岗,他不同意就离职了,在交接完工作后,他就把所有的材料都撕毁了。
***于2020年9月14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确认***与宏丽达公司在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1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6288号仲裁裁决书,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对该案作终结处理。
为查明***不到庭参加庭审的原因,本院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穗云劳人仲案〔2020〕6288号仲裁案件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该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勾选短信送达的送达方式,***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经质证,***确认上述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庭审中,经核查***的手机,其手机上有收到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送的2020年10月26日17时00分开庭的短信通知。
***又于2020年11月1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确认***与宏丽达公司在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2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75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2021年4月6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光盘、合同书、仲裁裁决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与宏丽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向本院的复函,明确***于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5月9日在其院内从事保洁服务工作,其服务报酬由委派公司负责,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是美园上宅公司,美园上宅公司提交了合同书证实美园上宅公司将星光映景、江山翠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在该区域内)的日常保洁承包给了宏丽达公司;其次,董琼英是宏丽达公司的管理人员,宏丽达公司与美园上宅公司的合同书上也是董琼英签名,董琼英的银行账户按月向***支付了工资,有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再次,***的陈述与美园上宅公司的工作人员麦丽贤及广州洁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管朱琴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与宏丽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20〕6288号仲裁案件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认可短信送达的送达方式,在收到短信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决定对该案作终结处理,***再次提起仲裁,后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本案中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曼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柯芷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