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财保765号
申请人: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杨高北路2001号F区市场商务楼二层203C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彬,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66号0176单元。
法定代表人:庄小育。
申请人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已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凌晓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