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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与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34号之一
原告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曹宸綱。
委托代理人付晓蕾,女。
被告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委托代理人孙冀湘,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28.50元,由原告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乐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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