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04执3136号
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福建升腾咨询有限公司与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6年10月31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扔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和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仓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光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施潇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