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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4553号 申请执行人: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市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杨旭彬,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大街****> 法定代表人:***。 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62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依据申请执行人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市“天平网”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有财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执行人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该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因此,上述仲裁裁决不属于本院执行管辖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邹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