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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兴化市楚东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7302号
原告:兴化市楚东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营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连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兴化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大邹镇兴盐人路**
法定代表人:盛其华。
原告兴化市楚东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兴化市楚东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楚东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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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高顺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