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232号
申请人: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347005H。
法定代表人:王国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开发区沙昭线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3225159W。
法定代表人:盛其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908714.05元,并已投保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8714.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