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232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347005H。
法定代表人:王国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开发区沙昭线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3225159W。
法定代表人:盛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贵章,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人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1908714.05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8714.0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桂加庆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