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62某某、某某与某某、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86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
原告:***,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月高,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兴化市。
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街道北郊村。
法定代表人:盛其华。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鑫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