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39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良,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3225159W,住所地兴化市临城街道北郊村。
法定代表人:盛其华。
被告:***,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邵国明,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徐风山,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与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邵国明、徐风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莉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