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1民初913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其英(特别授权),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谈长海,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西郊镇候管村。
法定代表人:盛其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洪(特别授权),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谈长海、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法裁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翟元圣
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
人民陪审员 瞿宽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林秀
书记员邵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