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0851号
原告:***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经济开发区0104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鑫顺搬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路206号**时空1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鑫顺搬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鑫顺搬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