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224号
原告:***,男,1990年02月27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户籍地址贵州省福泉市,现住福泉市。
被告:福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域龙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LKUM3P。
法定代表人:吴斌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