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泉中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224号

原告:***,男,1990年02月27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户籍地址贵州省福泉市,现住福泉市。

被告:福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域龙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LKUM3P。

法定代表人:吴斌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泉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