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同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1126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萧山高新科技广场1幢303室。
负责人:冯飞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功坤。
被告:同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G区4F-4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燕萍、钱正人。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同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蓝仙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