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程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锦程电梯有限公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6号
原告:甘肃锦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城巷7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州,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山,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2398号第1单元0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锦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锦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锦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甘肃锦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婕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