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6执11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兴业路4号加利源商贸中心8座北翼10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齐新路272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新栏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信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信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16000元及利息(计算标准:按金额6916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佛山市信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车间二~五、实际车间、研发车间由原告城建的建筑物拍卖、折价所得价款在6916000元的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三、被告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信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及国土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地产登记一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社区居民委员会杏坛工业区(二期)2-03地块(房产证号03××51),本院轮候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辆登记六部。另执行人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生产设备一批。上述车辆及生产设备已被本院立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参与分配即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208223.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房产本院已作轮候查封,上述生产设备及车辆已被本院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参与分配即可。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115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