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5912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0号B座一、二楼。
代表人:俞晶,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18号1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与被告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8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117980.07元,执行费为13580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证券以及对外投资信息。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传唤等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