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杭辖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号创新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4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系案涉《委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可适用《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故本案依法可由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江平
审判员*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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