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睿彪科技有限公司与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沁阳市公安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327号
原告:杭州睿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1幢803室-A。
法定代表人:胡月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怀府中路**号。
负责人:XX,系该交警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干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沁阳市团结路。
负责人:**,系该公安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干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18号1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睿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沁阳市公安局、第三人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睿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自身处分权利的体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睿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60元,减半收取39080元,由原告杭州睿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訾东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尚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