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381执2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西环路(建设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2282800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01010133544F。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3执他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302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3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16元、申请费646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万元,下欠417916元。2023年12月2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忠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17916元,于2023年12月29日支付10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被执行人若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对剩余款项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申请费6469元,由被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人民政府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302民初2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