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366号
宁夏宏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夏宏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装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银川正源北街支行,账号×××;户行:宁夏银行新华西街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425139元)。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宏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装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